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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砀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作用,凝聚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协调,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省市区试点推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方案》《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工委)将县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可能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检察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在按照交办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同时,一并转交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委)报送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要从转交的代表建议中发掘法律监督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等领域的代表建议,统一登记管理,在一个月内分析研判,依法决定是否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第五条 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报县人大法制工委。属于其他领域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在一个月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意见及时报县人大法制工委。
第六条 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检察听证、公开宣传等辅助办案工作。人大代表可对办理中的检察建议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及时抄送县人大法制工委和代表工委,并提供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为代表高质量提出建议提供案例参考。
第八条 代表工委对抄送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及时会同人大相关工委研究讨论,认为有必要转化为代表建议的,可以组织相应类别的县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代表认为有必要提出建议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检察院。
第九条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的代表建议,由代表工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办理情况可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监督。
第十条 根据代表的监督意愿、关注领域、职业特长及所在地域特色等,县人民检察院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志愿者,参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报、专业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等活动。通过双向互动,沟通互信,增进相互了解,为提出新的高质量建议提供决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监督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不办理、无故不采纳,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采取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机制,共同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要善于从各类代表建议的案由、案据、方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按照涉及的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研判,提升建议转化能力。
第十三条 通过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加强人大与检察机关工作之间的协调推进,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质量,提升检察建议刚性。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对于敏感、疑难等事项,可即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会商,有效解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